工廠、倉庫、堆場、儲罐區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和一起火災滅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確定。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廠、堆場和儲罐區等,當占地面積小于等于100h㎡,且附有居住區人數小于或等于1.5萬人時,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按1起確定;當占地面積小于或等于100h㎡,且附有居住區人數大于1.5萬人時,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按2起確定,居住區應計1起,工廠、堆場或儲罐區應計1起;
2 工廠、堆場和儲罐區等,當占地面積大于100h㎡,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按2起確定,工廠、堆場和儲罐區應按需水量最大的兩座建筑(或堆場、儲罐)各計1起;
3 倉庫和民用建筑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按1起確定。
一起火災滅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設計流量應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固定冷卻水系統等需要同時作用的各種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流量組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需要同時作用的各種水滅火系統最大設計流量之和確定;
2 兩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給水系統時,應按其中一座設計流量最大者確定;
3 當消防給水與生活、生產給水合用時,合用系統的給水設計流量應為消防給水設計流量與生活、生產用水最大小時流量之和。計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時流量時,淋浴用水量宜按15%計,澆灑及洗刷等火災時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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