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散裝糧食倉庫、原煤倉庫可不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外,下列工業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丙類高層廠房;
2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丙類生產場所;
3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丙類倉庫;
4 丙類高層倉庫或丙類高架倉庫。
下列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商店建筑、展覽建筑、財貿金融建筑、客運和貨運建筑等類似用途的建筑;
2 旅館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5 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郵政建筑、電信建筑,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7 療養院的病房樓,床位數不少于100張的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手術部等;
8 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其他兒童活動場所;
9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10 其他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商店營業廳,以及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除住宅建筑的燃氣用氣部位外,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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