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與民用建筑周圍、工廠廠區內、倉庫庫區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車輛基地內、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均應設置可通行消防車并與外部公路或街道連通的道路。
下列建筑應至少沿建筑的兩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1 高層廠房,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單、多層甲、乙、丙類廠房;
2 占地面積大于1500m2的乙、丙類倉庫;
3 飛機庫。
除受環境地理條件限制只能設置1條消防車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層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其他單、多層公共建筑應至少沿建筑的兩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住宅建筑應至少沿建筑的一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建筑僅設置1條消防車道時,該消防車道應位于建筑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一側。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應滿足消防車可靠取水的要求。
消防車道或兼作消防車道的道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道路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應滿足消防車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2 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3 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結構、管道、管溝等,應滿足承受消防車滿載時壓力的要求;
4 坡度應滿足消防車滿載時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應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場地的消防車道,坡度尚應滿足消防車停靠和消防救援作業的要求;
5 消防車道與建筑外墻的水平距離應滿足消防車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撲救面一側兼作消防救援場地的消防車道應滿足消防救援作業的要求;
6 長度大于40m的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滿足消防車回轉要求的場地或道路;
7 消防車道與建筑消防撲救面之間不應有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不應有影響消防車安全作業的架空高壓電線。
高層建筑應至少沿其一條長邊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未連續布置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保證消防車的救援作業范圍能覆蓋該建筑的全部消防撲救面。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場地與建筑之間不應有進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或影響消防車作業的架空高壓電線;
2 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結構、管道、管溝等應滿足承受消防車滿載時壓力的要求;
3 場地的坡度應滿足消防車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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